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协助跨境电商在美国TRO案件中成功驳回原告PI动议
来源: | 作者:世鼎知产团队 | 发布时间: 2025-03-19 | 5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近日,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张勇律师,马淑芳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代表我国跨境电商客户,成功驳回原告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起的初步禁令(PI: Preliminary Injunction)动议,并成功解封了客户被冻结的亚马逊账户;随后,张勇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确保客户能够继续销售该产品。

近日,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张勇律师,马淑芳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代表我国跨境电商客户,成功驳回原告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起的初步禁令(PI: Preliminary Injunction)动议,并成功解封了客户被冻结的亚马逊账户;随后,张勇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确保客户能够继续销售该产品。

本案的原告拥有一种药盒的专利权(U.S. Patent No.10,420,703),该药盒有独立隔间用于存放药片,并配有盖子,帮助用户按照医嘱每日服用药物或保健品。原告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针对60多位被告提起附表A诉讼,声称这些被告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的专利药盒。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下达了针对被告的临时禁令(TRO)。

(此图为被告销售产品)

在初步禁令到期前,原告进一步提出了初步禁令(PI)动议,强调该专利药盒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六项从属权利要求。原告专利药盒的结构主要为:1.盒体本身 2.盖子 3.盖子前部具有锁定环,后部具有枢轴孔,盖子后部与盒体的枢轴连接,形成一个整体结构。而本案中的被告(即本案客户)销售的药盒结构则为:1. 盒体本身;2. 盒盖。该药盒的盖子与盒体是可以完全分离的,结构上与原告的专利药盒存在明显差异。

(此图为原告的专利药盒)

张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一起向美国法院提交两种药盒的对比结果,强调被诉药盒并非一个整体结构,且在关键设计元素上存在显著差异。指出被告的药盒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“formed on”(形成整体)的合理解释范畴。法院最终认同张律师团队的观点,同时法院还释明“由于等同侵权原则需要基于事实进行调查,不赞同将其作为PI的依据”。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针对被告(本案客户)下达的PI动议。在取得这一重要胜利后,张律师团队继续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,深入了解客户现有的库存状况及对案件的预期。为了进一步降低后续诉讼的风险,马律师团队及美国律师积极促成原告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,并与原告沟通授权事宜,以确保客户能够继续合法销售产品。

在跨境电商的运营过程中,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。面对原告提出的禁令动议,企业不应惊慌失措。此时,迅速联系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,进行全面深入的案件分析至关重要。专业律师给出的法律建议,能够在减少法律风险的同时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和保障。